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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抚育作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8 12:06:48    作者:台头林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森林经营水平,进一步增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抚育的范围:除国家重点公益林禁伐区以外的防护林、特用林及用材林中的中幼龄林。
    第三条林局依据省厅下达的采伐限额安排抚育任务,采伐限额不足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局资源科在全局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四条树立森林全流域经营理念和近自然经营理念。以全流域、全林分经营为基本出发点,宜造则造、宜抚则抚、宜改则改、宜封则封,区域化突破。要科学实施目标树作业法,抚育干扰树,促进天然更新,培育多树种混交、多层次结构和二代或多代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由林场组织施工和技术监管,林场应优先安排职工和职工家属组成生产作业队伍完成抚育作业,本单位职工无法完成,可组织社会劳力进行生产作业,工队确定、作业定额要由抚育领导组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民主、公开、公正、透明”,生产的木材由林场组织验收后统一销售,严禁边生产边销售,严禁产销一条龙承包。
    第六条生产作业合同采用林局统一版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七条各林场根据林局下达的预计划,聘请局林业勘测设计队或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作业设计编制,同设计单位签订相应的作业设计合同,约定相关的时间、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外业调查时,林场主管场长和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了解设计小班的四至界线、林分现状、设计理念以及提出小班进行作业时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作业设计后,要与林场相关人员一起对作业设计进行现场审核,现场主要审核抚育面积是否与任务一致,抚育地点是否与设计一致,项目区域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林分现状是否符合抚育条件,抚育措施是否符合技术规程,木材生产数量是否得当等。当有不同意见时积极与设计单位及相关领导勾通,但不能提出违背规程、规定及计划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林场确认作业设计可行后,由林场相关人员签字报生产科审核。
    第十一条 林局生产科提请林局组织专家对各林场报送的森林抚育设计进行评审,局资源科对采伐限额等指标进行复核。对评审和复核合格的作业设计文本,由局资源科呈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复。对评审不合格的作业设计,由林场责成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调查,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局专家组适时对作业设计进行现地抽查,检验调查设计质量,作为对局设计队考核依据和外聘设计单位聘请依据。对设计调查中存在地类、树种、起源等与现地不符等错误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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