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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专栏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1-10 11:34:07    作者:台头林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建设美丽中条、实现局党委提出的建设“良种繁育先导局、健康经营实验局、规范管理示范局、现代林业形象局”的发展目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中共山西省林业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条林局局机关、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第三条  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坚持和创新学习制度,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良好的学风推动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理论、遵守党纪党规。每年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中心组学习至少安排6次党纪党规、廉洁从政、改进作风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不能搞“一言堂”,要畅所欲言,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形成决议后,要坚决执行,维护党委和党支部的权威。

第五条  规范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党内制度。广泛开展谈话谈心活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倡导严肃活泼、求真务实的党内政治生活。

第三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六条  注重调研效果。调研要围绕全局林业实践发展的重点问题,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以基层一线、群众关切、关键环节为调研重点,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化解矛盾。调研要结合实际,明确调研主题,科学制定方案,统筹安排调研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安排无实质意义的调研活动,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点、一条路线去调研,不影响被调研单位的正常工作。在考察点上,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细致、深入了解情况。局领导每年到基层单位以及林业建设工程现场调研(指导)时间不少于70天,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每年到基层单位以及相关业务场所调研(指导)时间不少于50天。

第七条  坚持轻车简从。省厅及其他上级单位领导调研指导工作,陪同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局主要领导到局属各单位调研指导工作 ,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其他局领导到局属各单位调研指导工作,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1人;调研单位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调研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另安排1位同志陪同。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到局属各单位调研,调研单位只安排1位分管领导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陪同。调研活动有条件的要安排集体乘车。调研期间召开现场会、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

    第八条  严肃调研纪律。局工作人员到局属各单位调研,林场负责人一律不到车站、高速路口、辖区边界迎送,深入路况复杂的林区时,相关基层单位可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道路引导。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需要住宿、用餐的,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并自觉缴纳相关费用;调研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和工作餐,严禁饮酒和接受私人宴请,不接受土特产或纪念品。

    第九条  规范宣传报道。各级领导干部一般性调研活动不作文字和图片报道,一律不得在山西林业网、林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宣传,坚决杜绝无实质性内容的行踪性报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重要领导活动、重要工作的图片、视频等内容,严禁个人私自通过微信、微博等在网上传播。

    第十条  维护信访稳定。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涉林信访稳控工作第一负责人,要层层落实信访职责、责任到人。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厅关于信访维稳工作的统一部署及信访相关条例规定,重点做好接待上访群众,协调解决问题工作,确保林业系统及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章  精简会议活动

第十一条  减少会议活动。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 ,能够通过发文方式办到的事情,尽量不开会,对于时间相近、主题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全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条件允许的,要优先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上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后,原则上随即进行部署,不再重复召开会议。每月至少确定一个无会周。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审批。确需召开会议时,由科室或有关单位提出会议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包点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 批准后召开。

    第十三条  严控会议规模和时间。除电视电话会议外,全局综合性会议不超过120人,时间不超过1天;业务性会议不超过50人,时间不超过半天,局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30分钟;视频会一般不超过90分钟;大会交流发言每人不超过5分钟。

第十四条  坚持求实会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风“短、实、新”的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带头讲真话、讲实话、讲短话,带头开短会、开务实管用的会,带头倡导简朴清新的会风。除部署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外,其他业务会议只安排1位局领导讲话;局领导参加本局会议时,主持人不逐一介绍出席的局领导。

第十五条  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按照会议费开支标准从简安排各项会务,节约会议开支。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有条件的尽量使用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材料要简短精炼,一般不彩印精装。

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洁、大方。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发放;会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会议用餐为自助餐,安排家常菜,一律不饮酒,就餐按照会议类别不超过规定标准。本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出行要集中统一乘车。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都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旅游区办会,严禁组织专场文艺演出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发放纪念品、礼品;严禁印制各种与会议有关的台历、挂历、纪念册、画册。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

第五章  精简文件信息

第十六条  规范行文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发文规定,局党委、局纪委、局机关、局工会及各单位发文,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审签后,方可正式发文。进一步规范发文格式,上行文严禁越级上报、多头请示,严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减少发文数量。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文件一律不发;一般不转发文件;各类文件字数在1000字左右,一般不超过2000字;减少印刷数量,全局内部公文一般通过办公系统传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不得将是否发文作为硬性要求。

    第十八条  规范信息报送。除《中条山》季刊外,不得再有其他纸质信息;工作动态、情况报告等,一律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向上级报送的简报要突出重点,紧扣主题、言简意赅,与重点工作无关、无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得报送。

第十九条  树立简朴文风。起草文稿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指出明确具体的思路和措施,增强文稿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稿和简报篇幅,提倡“短、实、新”。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篇幅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

第六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坚持“热情周到、简朴节约、务实高效”的接待原则,实行对口对等、事前审批制度,按照被接待人员单位公函进行。省厅领导来局调研指导,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参加,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省厅各处室或厅直各单位来局考察观摩,由对口科室或相关单位负责接待。外事接待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

在省内(单位驻地外)开展公务活动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形程和人员,接待单位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统筹安排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 ,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按标准安排食宿、交通、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公务接待要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或有条件的本单位内部食堂,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等 ,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公务接待用餐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具备条件的应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条件的,可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要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接待省外来宾,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接待省内本系统人员一律不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严禁在接待中讲排场、奢侈浪费和互相攀比,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现象;严禁转嫁、摊牌、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不准要求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赠送礼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务出行纪律。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真正做到轻车简从。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为主,车队规模不得超过3辆,沿途一般不得增加车辆,车上不摆放水果。除深入路况复杂的林区、森林火灾扑救和雨雪等特殊天气外,一律不得乘坐越野车。

第二十四条  严格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中条林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落实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在标准范围内支出各项费用,努力压减差旅费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严控制外出考察。除省厅安排外,局党委每年安排由局领导带队的出省观摩考察不超过1次,随行人员不超过6人;出局观摩考察不超过2次,随行人员不超过30人;各科室、各单位及学会协会等单位组织未经局办公室统筹、分管局领导包点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不得组织组织出省、出局考察。不得在考察途中绕道游览风景名胜区。出省考察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自带车辆;出局考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便利的交通出行,不得超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带车辆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为主,不得形成车队、不得警务车辆随行。出国(境)考察学习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

第七章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第二十六条  严守兼职(任职)规定。局属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各级领导干部,禁止在企业兼职。辞去公职或者已退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局属各级领导干部(含退休),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职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从严规范兼职取酬。局属各级领导干部现任和退休后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准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有业务专长和学术背景的厅管领导干部经厅党组审批同意后,可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教育教学、咨询评审等专业活动,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领取固定薪酬,不得超标准领取劳务费。

第八章  严格遵守党纪党规

第二十八条  从严控制文稿发表。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文集提供经费赞助,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和文集;未经党委授权,不得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文章或接受采访;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不得在出版物上挂署党政职务头衔。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网络纪律。党员干部严禁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则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步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主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局属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局属党员领导干部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严禁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势力妨碍党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减少;严禁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严禁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努力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工作日中午和外出执行公务时严禁饮酒;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和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消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外出请销假、报备制度。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因私离开单位驻地,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局长请假按省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其他局领导由局长批准,向局办公室报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离开单位驻地,应经分管领导或包点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机关各科室科级干部请假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要向局人事教育科履行相关手续。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离开单位驻地要按规定向局办公室报备。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所属人员请假外出,由局办公室或所在单位登记备案。备案要准确真实,对往返时间、外出地点和事由、批准人等要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局属党员领导干部要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送礼或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局属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相关规定由本人填写报告表 ,处级以上向厅直机关党委申报,科级以下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三十六条  规范干部职工福利待遇。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全面落实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认真执行关于基层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有关规定。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的福利费,严禁违规发放给个人。严格落实干部职工休假轮休制度。

第九章  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  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作息制度,上班时间应着装整齐,严禁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上网玩游戏、网上购物等。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三十八条  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敬业、担当、自律、奉献”的林业精神,始终把工作责任和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全面落实“13710”工作制度。严格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定期通报等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承办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详细完整的督办事项台账,按时按质通过规定渠道填报工作进展信息,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章  严格公车、办公用房等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公车配置、使用。严格按照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和相应标准配置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将越野车等作为个人固定用车;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外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提供领导干部的实物保障用车。

第四十二条  全面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格执行车辆公务卡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提倡集体公务活动合并用车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厉行节约观念,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费用;节日期间要将公车封存在指定地点,禁止公车豪华装饰,杜绝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第四十三条  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不得超面积使用、超豪华装修办公室,不违规占用和使用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不得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人员调离、退休后要主动腾退单位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方式转让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从严控制办公设备采购。除新增人员和必需配置外,严格控制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的采购;提倡无纸化办公和双面用纸张,打印前要尽可能在电脑中进行校正,科学排版;加强纸张、硒鼓、碳粉、墨盒等耗材管理,减少一次性笔的使用量;促进办公用品高效和循环利用。

第四十五条  牢固树立节约意识。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用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电灯使用时间,做到人走灯熄;尽量减少仪器设备耗电,不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关机,下班前要检查切断电源;严格控制空调使用时段,空调的温度夏季设置不低于26度。

第十一章  强化监督检查问责

第四十六条  全局上下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作为督查、考核重要内容,抓好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担当从严治党责任,带头尊崇党章,带头执行纪律规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要履行包点领导职责,对包点单位进行定期督导;局纪委要进行不定期督查;局党委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落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扎实织密制度笼子,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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